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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互联网站ICP备案信息》的通知

浏览:2527人次 发布日期:2005-12-09 来源:艺琼网络

  关于本站原创内容禁止转载的维权通告

尊敬的艺琼网络用户:

    您好!


    感谢长期以来您对艺琼网络的信赖和支持!中国的互联网已经走过10个年头,广大网民在中国互联网发展的10年中享受了各种便利的服务。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门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等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艺琼网络已经多次通知我们的网站用户在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互联网站ICP信息备案工作。

    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始进行网站ICP信息备案的清查工作,所有未办理ICP信息备案的网站,将在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24日期间,被国家通讯管理机构责令关闭。

    因此艺琼网络再次提醒所有未提交备案信息的网站用户,尽快向我们提交备案信息,由艺琼网络为您提供备案代办服务。待各地通讯管理机构审核网站备案信息后,艺琼网络会将网站电子证书转发给您。

    如果您的网站因没有办理ICP备案信息的提交工作,而被通讯管理机构责令关闭,艺琼网络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问题说明:

1)我已经向艺琼网络提交了信息,是否还需要在信息产业部的http://www.miibeian.gov.cn 网站上提交备案信息?

答:如果您已经在艺琼网络提交了备案信息,就不需要向信息产业部的网站 http://www.miibeian.gov.cn 再次提交了,艺琼网络将负责为我们的网站用户代为提交信息。

如果您已经在信息产业部的网站 http://www.miibeian.gov.cn 上进行了备案,也不需要再向艺琼网络提交信息。


2)我已经提交了网站ICP备案信息,但是还没有收到信息产业部返回的电子证书,会不会在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24日期间,关闭我的网站?

答:如果您已经将网站ICP备案信息向艺琼网络、或信息产业部进行了提交,那么将不会关闭您的网站。因为近期全国范围内进行ICP信息备案的网站数量比较大,因此各地通讯管理部门审核网站信息及信息产业部后台管理系统返回电子证书的时间可能较长,还请您稍候。


相关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顺祝
商祺!


                               艺琼网络
                              200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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